陳水扁被冤枉了嗎?
寫於2014年12月5日
最近常常被問到扁案,也看到呂秋遠律師,他那篇狗屁不通的文章,被一堆迷弟迷妹們轉貼、點讚...實在看不下去了....
先澄清阿扁目前關起來,不是因為阿扁無罪,法院濫權羈押。是因為阿扁有四個案子判決有罪確定。判決有罪確定的有:
a. 龍潭購地案,陳水扁判刑11年,併科罰金1.5億新台幣定讞。
b. 陳敏薰人事案,陳水扁判刑8年,併科罰金1000萬新台幣定讞。
c. 龍潭案洗錢部份:陳水扁有期徒刑2年、罰金3百萬元。
d. 元大併復華案:陳水扁有期徒刑10年、罰金1億元。
上述四個案子,併合執行有期徒刑20年、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
就講最重的a、b、d三個案子,這三個案子都卡在一個問題,先當作陳水扁知道並默許吳淑珍收錢,也知道收錢的目的,而且陳水扁也真的前去對負責這三案的人關說、施壓 (實際上有些都是缺乏證據,法院事後腦補的)。仍然不會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"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。" 重點在於,這<職務上行為>怎麼解釋。
刑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,叫做罪刑法定原則,其中有個很重要的內容,叫<罪刑明確性原則>,也就是法律條文應該要非常清楚明確,而且也必須在文義範圍內尋求合理的解釋。不管法律條文寫的不明確,還是審判者不依照明確的法律條文來做解釋,都是違背了<罪刑法定原則>。想想看,整部刑法若只有一條,"害人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" 讓人沒辦法判斷什麼叫做"害人者"。或是法律明明就寫"公務員",啊審判者把小歪廚房2裡面賣小黃瓜的也當作公務員,加重其刑。幹! 那這樣大家還要混嗎?打包移民了啦~~~刑法典形同虛設,只要審判者想入罪,你就有罪。
所以如果刑法上寫的事"職務上的行為",那就不應該把非職務上的行為,也就是非該公務員職權內的行為,都套在人家頭上。事實上,我國法院扁案以前,也都依法處理。公務員收了錢,幫人家辦壞事,分成兩種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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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.辦自己職權範圍內的事
貪汙治罪條例5條3款:"對於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。"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Y.利用自己的身分地位,辦職權範圍外的事
貪汙治罪條例6條1項3款:"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。"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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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出來了嗎?陳水扁就算有罪,也應該是觸犯Y罪,不應該用X罪來判他。由於購地、企業併購、企業人事都不是總統職權,總統的職權到底有哪些,憲法裡面規定得清清楚楚(詳情可以看大法官627號解釋理由書),如今這三個案子被最高法院莫名其妙當作X罪重判.....
或許常常聽到法律界在吵"法定職權說" 還有 "實質影響力說" 的爭議。在扁案之前,台灣還根本沒有這兩個名詞,原本依法條文義來解釋,是再清楚不過、合理不過的。是因為扁案,最高法院創設了實質影響力說,認為只要該公務員可以間接影響到的事務,都算他的職務,所以我們才把過去依法條文義解釋的做法,叫做 "法定職權說"以示區別。
緊接著......民進黨高志鵬、陳哲男的貪汙案也都用實質影響力說重判。到了國民黨的林益世,突然地方法院良心發現,採用法定職權說.........沒關係啦,讓我們超越藍綠,浪子回頭金不換。
扁案當時,整個司法體系不曉得怎麼了,弄得好像綜藝節目一樣,只要你腳底板打得不夠力,就換乃哥來懲罰你。過度擴大解釋什麼叫"職務上的行為",可能我給陳水扁100萬,請他讓我舔一口屁股,總統對舔屁股也有實質影響力,應該要判七年以上......很多人批評民進黨,陳水扁坐牢是因為法律層面被判決有罪,現在居然要用政治理由來釋放他。老實講,依我看,會跳脫法律創造出實質影響力說,本身就是政治。當年表面上行法定程序,骨子裡做政治角力,現在因為政治理由釋放阿扁,接著回歸法律面行開啟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,重審一次非常剛好!!
有關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的爭議
吳景欽 老師的文章 (稍微專業)
http://www.taiwansig.tw/index.php?option=com_content&task=view&id=5126&Itemid=119
扁案裡面還有很多問題
可以看刑法補教界天王 撲馬的FB
最近幾篇網誌 (非常白話)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umashen/note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