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別平等的悲劇英雌 -- 梁秋蓉條款

常常,在補習班出的法條要解中,可以看到該些條文所謂的俗稱,比方說什麼「落日條款」、「父權條款」、「兩小無猜條款」,其中不乏有出現人名者,例如「許阿桂條款」、「李登輝條款」。 而通常在這些人名的背後,都會有可歌可泣、義憤填膺的故事,以下想要跟朋友分享的就是「梁秋蓉條款」背後的歷史。

身為刑法癡的我,被這個民法條文有著同宗名字的條款給吸引,查了一下過去的新聞事件,發現1996年之前的民法第1089條第一項但書,對於父母親權的行使是這樣寫的:「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,由父行使之。」簡單地說,在過去,夫妻對孩子的監護權,一率由丈夫決定。




當然就現在的角度來看真的是不可思議的條文,但它畢竟從民法親屬編開始施行六十多年,從來沒有被萬年國會關心一下過,直到1994年釋字365號作成,才終結了這一個父權至上的條文,而背後則是由一個悲劇的媽媽所推動的

話說這個梁秋蓉媽媽,有著不美滿的婚姻,大兒子兩歲,小兒子還在襁褓中時,丈夫就有外遇,因此夫妻間爭吵不斷,之後丈夫與婆婆所幸聯手將媳婦趕出家門,並且數日後還將小兒子也丟給梁秋蓉照顧。

丈夫不知道從哪裡學來的奧步,為了儘速與太太離婚,以梁媽媽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為由提起離婚訴訟,並且還誣指太太是私自趁家人不注意時將小兒子抱走。根據舊民法1001條夫妻有同居的義務,至於應該同居在哪裡呢?舊1002條規定「妻以夫之居所為居所」,因此當年法官認定梁媽媽是擅自離開「夫之居所」的妻子,甚至已構成舊1052條第5款「惡意遺棄他方」法定離婚事由,法院可裁定其離婚。

至於小兒子的監護權也沒能保住,就是因為這個舊法1089的父權條款: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。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,由父行使之。」妻子對於如何行使親權,也就是小孩子該由誰教養、怎麼教養,表面上容許妻子有不同意見,但最終決定權始終是丈夫的,妻子的意見僅供參考

梁媽媽從此帶著小兒子四處躲藏,像個通緝犯一般,期間他也回去偷偷探望過大兒子,但是一群小孩在車水馬龍的馬路中央玩耍,而負責看孩子的人是丈夫弟弟的女朋友,這個小叔的女朋友當時還未成年,對於孩子該怎麼照顧仍然一無所知。總之梁媽媽堅決要親自撫養孩子長大,或許救不了大的,但拚死也要保住這個小的。

這件親權官司,後來在羅瑩雪律師(按:沒有錯,就是後來被法界唾棄到爆的law in shit)的積極協助下,一路打到三審定讞都敗訴,但羅律師沒有放棄(按:就跟她沒有放棄處決死刑犯來鞏固政府威信一樣) ,1994直接向大法官提出釋憲。同一時間,這件案子經過媒體報導,引發排山倒海般地輿論,由立委謝啟大先生率領各委員,也提出釋憲,大法官並於同年以罕見地沒有不同意見書,火速作出365釋字。1996年更立法修正,刪除父權但書,以「子女最佳利益」為決定監護權之最高指導原則

梁秋蓉的訴訟天堂路還沒因此結束,首先這個釋字365號裡面附有俗稱的「落日條款」,也就是限期失效條款,期限為兩年,意思是說,雖然這個條文重男輕女,違憲,但在兩年內仍然有效。民事上可以主張釋字177號,讓新作出的365釋字嘉惠其聲請人梁秋蓉自身,但是這個丈夫真的是不知道從哪裡找來的法界朋友,居然去向檢察官告發梁秋蓉拐走小兒子,觸犯刑法241條略誘罪,此條這麼規定:「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,為略誘罪。」既然民法仍然規定以夫的居所為居所,那家庭就是夫的居所,梁秋蓉將兒子從夫家帶走,當然觸犯略誘罪。

幸好這個檢察官也不是個讀死書的白痴,他引用新的解釋文,認為母親也是有親權的,不具有故意且客觀構要不該當,最後作出不起訴處分。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效力可是很恐怖的,其效力跟無罪判決幾乎一樣,都會產生既判力,而有一罪不再理的效果,當然由檢察官來作法官該做的判斷,是一個非常有討論價值的事情,但當時,的確是幫了這個可憐的媽媽一個大忙。

或許...天地真的無情,在官司終於底定後,居然響了一聲晴天霹靂

為了避免被夫家發現,而陷入逃亡生活的梁秋蓉,與高中同窗好友戴金華,在台北市合租套房,三人感情融洽,戴金華還收了這個小兒子皓皓作乾兒子。確認不會失去小兒子的監護權之後,梁秋蓉想帶兒子回娘家住,戴卻不捨與兩人分開,時有爭吵,最後梁還是離開回娘家了。沒想到戴金華卻趁著好友不在家,將七歲的皓皓拐騙出,四處流浪,並在三天後於高雄一家汽車旅館,餵小孩吃下安眠藥,將他吊死,自己再服毒割腕自殺。 戴金華獲救,於一審獲死刑判決。當時的新聞都很小,因為大家根本就忘記廢掉父權條款的梁秋蓉是誰,所以之後二三審如何判,實在google不到,但我想...這也不重要了吧。

看到最後這一段,我想第一次聽聞這件事的人都要目瞪口呆個30秒......我根本無法想像當時梁秋蓉聽聞自己兒子死訊的心情......經過這麼長久的努力,還成為女權的英雌,悲劇卻依然降臨。

常常會反思自己,可能有點小聰明,但卻沒有處理人生的智慧。想想梁秋蓉如果當初沒有這麼積極地打官司、提釋憲,他的孩子就會由前夫撫養,不會被戴金華殺死,父權條款又會苟延殘喘好幾年。我不願言鬼神,但往往這些鬼神會找上門,憑這顆豬腦,我除了沉默還能做什麼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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